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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二)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3月15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公示监督机关为申请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
二、审查
对于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公示监督机关只作书面审查,但也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获委托的推荐单位须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核查和推荐工作。
每年5月15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三、征求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税务、海关、银行、经贸、建设、质监等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不同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
每年5月20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四、公示
监督机关将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由公示机关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对本年度新公示企业,由公示企业自行按要求制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并由监督机关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五、公示后的数据更新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本公示系统对本企业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方面的数据进行更新。
六、公示的撤销和撤回
(一)撤销公示
监督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撤销其公示信息: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四)经监督机关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二)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中撤回该企业公示信息,回收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