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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标准
化相关工作,严格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市场协会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场发展需求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由协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发布的,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展协会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二)协会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良好行为规范。
(三)根据国家、省、市主要产业市场对团体标准的需求,填补现在标准空白。
(四)致力于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协会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推动行业提升产品质量。
(五)组织协会涉及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六)推动在有市场需求情况下适时将信息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七)统筹协调,发挥协会协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协会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
(八)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T/GDMA XXX-XXXX
其中,团体标准代码固定为大写字母“T”
协会代号固定为广东省市场协会拼音缩写大写字母“GDMA”
XXX: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三位)
XXXX:年代号(四位)
第六条 从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效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相当资格。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复审、等六个阶段,如前一项程序未通过,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和主要人员等。
第十条 广东省市场协会秘书处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或进行修改后重新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广东省市场协会秘书处审议批准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协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需开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进行草案的修改,同时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的内容必须在共同起草单位中达成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后,经秘书处同意后,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采纳或不采纳,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汇总提交秘书处并提出审查申请,确定可以开展审定工作后,由广东省市场协会组织审定会议。
第二十条 审定会评审专家由协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共同选定和邀请,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审定需要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通过,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填写“会议纪要”(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审定会上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定。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五节 审批、发布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广东省市场协会审批。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由秘书处报送广东省市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广东省市场协会发放正式标准编号,并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五),公布在广东省市场协会官网或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广东省市场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广东省市场协会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标准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做了修订的;
(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做了调整的;
(三)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
(四)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向秘书处提交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六)。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选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