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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设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市场协会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副秘书长:具有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

(1)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2)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3)组织制定委员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4)组织协会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

(5)组织团体标准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组织计划的下达和各阶段工作的检查。

(6)组织标准草案送审稿、报批稿的初审、终审及报批文件的审核、签字,对标准的制修订质量负总责。

(7)组织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负责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8)组织与相关国际、国内标准化机构及各级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9)组织开展标准化的战略研究、标准化业务的开拓与创新,标准化研究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10)加强委员会基础建设,提高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实施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11)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委员会出席有关会议,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副秘书长:

(1)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委员会条例、秘书处工作细则;拟定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落实秘书处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大型会议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4)管理秘书处财务和设备物资,编制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5)协助秘书长开展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网站。

(6)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出席有关会议,起草和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7)负责与业务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络与协调。

专职顾问:

受主任委员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可直接向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和布置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八条  专家会议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研讨。专家会议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九条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由广东省市场协会设立单独账目。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收缴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会费、赞助费等,并负责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日常开支需经秘书长签字批准,财务制度参照广东省市场协会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秘书处应向委员会报告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费等报销标准按广东省市场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文件和出版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委员会有关文件使用下列代号并统一编号:

委员会文件:                               

T/GDMA xx行字[20xx] XX号——委员会行政文件

T/GDMA xx计字[20xx] XX号——委员会标准计划文件

T/GDMA xx技字[20xx] XX号——委员会技术文件

T/GDMA xx宣字[20xx] XX号——委员会标准宣贯文件

秘书处文件:                               

SCXHTC/GMA xx秘字[20xx ] XX号

第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协会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委员会重要文件,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或拷贝。

第十五条  委员会内刊、国外标准化资料汇编等出版物的版权属委员会所有。其他单位出版、翻印必须经秘书处同意,并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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