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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动程序
第八条 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二)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第十条 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3月15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在监督机关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5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对于非本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员企业。属推荐单位会员的,推荐单位是否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推荐单位未出具推荐意见和盖章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材料,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每年5月15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应将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5月20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将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由公示机关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对本年度新公示企业,由公示企业自行按要求制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并由监督机关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当年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相关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机关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并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优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示企业可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 对公示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撤销其公示信息: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四)经监督机关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中撤回该企业公示信息,回收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条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冒充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监督机关核实并依法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示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证书。公示企业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当年度的公示企业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连续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业可制作连续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不变。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机关应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监督机关和本级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的,应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守重公示平台中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